对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发明专利申请使用费纠纷等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专利案件,应该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判断。判断专利侵权的依据是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为了便于进行分析,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内容分解成若干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分析对比;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则是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所展示的造型、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前者用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等同判定侵权,后者用相同、相近似判定侵权。具体地讲可以遵循以下5条:
1.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被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所覆盖,判定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物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然判定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的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用等同手段代替,即属于实质上相同的方法或者手段,起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则仍然判定侵权成立。
4.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缺少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则上判定不构成侵权。
5.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首先应是属于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同类产品,然后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对形状、图案、色彩进行比较判断,如果认为相同或者相近似,就判定侵权成立,否则判定不构成侵权。